信息政策与法规:作业 02

要求

  1. 作业内容:请结合课程第五章~第八章的内容,自行选择一个案例,谈谈你对现有(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看法。

  2. 要求:字数不少于1000字。

  3. 评分参考标准:案例描述条理清晰、观点阐述结合课程相关知识、有自己的观点,态度认真,列出参考文献。

案例描述——“微商控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2020 年 4 月 21 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远程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广州市微斯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斌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学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的计算机软件为一款专门用于微商管理的“依美微商控价系统V1.0”。城北公司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城北公司发现微信公众号“AVESNUS”上使用了与其上述软件功能、外观相近似的软件,而该软件来源提供者的网页为avesnus.weisika.net。经查询,该网页的域名所有人是微斯咖公司,域名注册人为钟学亮,刘斌是微斯咖公司的唯一股东。城北公司遂认为微斯咖公司、刘斌和钟学亮侵害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并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第三方调取了被诉软件的源代码。原审法院认为,微斯咖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均为微商管理系统,两者在界面功能设计、结构布局、图形标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况下,微斯咖公司负有证明两软件源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责任,但微斯咖公司拒绝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故认定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微斯咖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城北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刘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微斯咖公司和刘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认定、赔偿数额、责任主体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城北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涉案软件,侵犯了其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本暗中涉及的重点包括被告是否接触涉案软件、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针对本案有如下分析:

  1.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案中涉及的“依美微商控价系统V1.0”软件属于著作权客体中的“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2.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署名权等权利,同时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权利。本案中原告方作为该软件开发者,享有如上关于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

  3.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 、摄制视听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私自窃取了软件并在其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然后将该软件用于微商管理。该行为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发表权及署名权等合法权利,同时符合上述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等侵权行为,构成了侵权。

  4. 根据新《著作权法》对数字作品的定义,本案涉及的计算机软件是典型的代表,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5. 网络传输的概念: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把有关信息从一个地方传输到另一个地方。本案被告方在未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下私自非法获取软件,该过程中被告方主观上获取存在故意获取软件,客观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复制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被告符合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侵权。

  6.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包括如下:

    1.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3.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7. 根据 2020 版《专利审查指南》,本案涉及的软件符合专利的计算机软件。

总结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下,网络具有很强的空间跨越性,借助互联网产生的犯罪日益增加,并且复杂性不断提高。本案中被告方非法获取原告方的著作软件,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私自篡改和使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利益。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该类型的侵权行为势必会更为隐蔽、更具破坏性。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尤为突出:

首先,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技术更新带来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复杂性。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呈现出分布式、网络化、多样化和动态化等特点,不仅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判别和保护造成极大困难,同时还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复制、传播等多种方式的侵权行为。

其次,互联网环境下的跨境交流和开放合作,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便利的条件,挑战着跨国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性。

最后,互联网时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需求和社会价值日益凸显。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已经成为信息技术和产业的核心和基础,其创新和竞争意义远远超过了一件普通商品。因此,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社会命题,在全球范围内都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标准。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是具有重大意义和挑战性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法律和文化等多个因素,积极探索出符合互联网时代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从而实现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科学保护和公正维护。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远程在线公开审理“微商控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2】“微商控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3】第五章-著作权法律制度课件

【4】第六章-数字知识产权度课件

【5】第七章-信息网络传播权课件

【6】第八章-计算机软件保护课件